(重医大发〔2021〕31号)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校正常校园秩序和学生学习、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住宿规定
(一)学校要求学生在学生宿舍集中住宿,学生因特殊原因不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按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相关规定执行。
(二)入住学生必须缴纳住宿费,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寝室者,须经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严格钥匙管理。入住学生每人配备寝室钥匙一把,须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使用。禁止私配、转借钥匙。严禁擅自更换门锁,如确需换锁,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提交备用钥匙,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学生因实习、退学、转学、休学、走读、毕业等不再住宿,应在离开宿舍前经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主动到住宿登记部门注销住宿和退还钥匙,经检查寝室公物无损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需要调整寝室时,入住学生须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五)每间学生寝室设电表、水表各一只,每个学生限额使用水电(限额由学校另行规定),超额使用的水电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六)学生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门岗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七)非本园区学生进入宿舍,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并征得园区门岗值班人员同意。学生亲属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或由学生确认并在值班室登记方能进入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八)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宿舍大门晚上24∶00关闭,早上6∶30开启,法定节假日推迟半小时关门。在学校集中住宿的学生须严格遵守以上作息制度,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和关门后外出(特殊情况下经管理人员同意者除外),严禁熄灯后随意进出他人宿舍。晚归学生应主动向管理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午休时间和夜间22:00后禁止从事娱乐活动和影响他人休息的其它活动。
(九)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学生对宿舍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得随意搬移、拆卸、损坏已安装设备、家俱和墙面。不得随意搬动、拆卸和毁坏宿舍配备的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及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设施发生损坏,应及时主动报修。
(十)学生的计算机、手机、现金、存折、磁卡及其它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丢失;学生离开寝室注意关闭水电。
(十一)自觉保持宿舍清洁卫生。寝室长负责排出清洁卫生值日表并加强督查,值日生负责维护当日室内清洁,并负责将室内生活垃圾分类装袋按规定时间、地点放置于专用垃圾桶,由管理人员统一清除到垃圾站;宿舍内不得粘贴宣传品。
第二条 宿舍文明规定
学生应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做到文明住宿,杜绝以下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丢弃垃圾,往楼梯走廊内泼水。
(二)向走廊、水槽、拖帕池、厕所下水道倾倒垃圾。
(三)在阳台外墙、栏杆或防盗网上摆放、悬挂物品及向阳台外抛扔物品。
(四)在室内及外墙上或其它物体上乱涂、乱写、乱张贴、乱划、乱挂等污损行为。
(五)在宿舍或通道内饲养宠物。
(六)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摩托车。
(七)破坏园区内的饮水设施和洗衣设施,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定。
(八)侮辱或打骂宿舍管理和服务人员。
(九)大声喧哗以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举动。
(十)其它有损宿舍文明的行为。
第三条 宿舍安全规定
入住学生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二)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枪支、管制刀具。
(三)严禁攀越宿舍和园区栏杆、门窗。
(四)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跨寝室联接网线。
(五)严禁私拉乱接。如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接线板和电源设备及在床头使用灯具等;严禁私自拆动水电表。
(六)严禁违章使用电器及容易引发火灾的电气设备。如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炒锅、电取暖器、电熨斗、电开水壶、干鞋器等。使用台灯不得放置在床上和易燃物质上,灯泡功率不得超过40W,寝室内禁止使用200W以上的其它电器(饮水机、电脑和学校配置的电器除外)。
(七)未经批准,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冰箱、洗衣机和脱水机。
(八)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九)宿舍和学生园区内禁止吸烟;禁止在宿舍(寝室)内玩火、点蜡烛、点蚊香、燃烧废弃物等使用明火行为。
(十)严格遵守相关消防规定,严禁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禁止其它可能危害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宿舍纪律规定
学生宿舍禁止下列违纪行为:
(一)午休时间及夜间22:00后,在异性寝室滞留(执行公务者除外)。
(二)异性同宿。
(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四)打麻将及各种赌博行为。
(五)酗酒滋事。
(六)参与非法传销和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活动。
(七)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贩卖、观看淫秽、反动、暴力、恐怖等书刊或音像制品。
(八)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财物。
(九)打架斗殴、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十)传播伪科学、封建迷信思想和从事宗教活动。
(十一)故意破坏公物。
(十二)租借、改造学校安排的宿舍或床位。
(十三)办理校外住宿期间私自返回宿舍居住。
(十四)以非正常手段进入自己或他人宿舍。
(十五)学校禁止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五条 管理及奖惩
(一)寝室室员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互之间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室长、园区门岗值班人员、辅导员报告。寝室室长由室员选举产生,并在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室长职责: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带头执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带领和督促本室室员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正确行为要给予表扬,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给予批评,并如实向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汇报。
3.负责安排本寝室卫生值日,督促室员认真搞好室内卫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保持好室内及楼内公共卫生场所的清洁。
4.负责带领本室室员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尽快查明原因,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5.带领本室室员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发现情况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保卫处老师及学生工作办公室老师报告。
6.积极配合和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二)各院系建立学生自律督导组织,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参与对宿舍的管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宿舍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三)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交流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园区和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及文明行为等进行检查、评比,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其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四)开展文明公寓创建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将“文明寝室”评比纳入学校“创先争优”活动统一管理,每学年评定“文明寝室”一次,载入学生档案。
凡违反该管理规定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没收违禁物品以外,视其情节,给予口头批评、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医科大学全体住宿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